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26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红,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候**,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赵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春红、候金凤与河南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设有账户,账号:x,余额218696.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03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