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26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春红,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侯**,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赵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春红、侯**与河南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号x内存款30312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南朝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