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元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6836号
原告:河南省元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路庄村。
法定代表人:阎新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律师。
被告:河南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
原告河南省元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元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元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