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8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09月0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被执行人:河南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祥盛街10号4号楼90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