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硕陶瓷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621民初1588号
原告:***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外环中国财富陶瓷城营业房六期8号楼4-2号。
法定代表人:孙方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增,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采桑镇下川村川南区104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口乡后野冲村创建巷008号。身份证号:130434198812217514。
被告:河南宝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24号楼26层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社民。
被告:李社民,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广安路广厦社区15号楼4单元12号。身份证号:13040319710922123X。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硕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社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硕陶瓷有限公司货款265480元属实,被告李社民自愿与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原告***硕陶瓷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李社民分期偿还原告货款210000元。被告***、李社民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6万元,于8月20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于9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5万元,于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
三、如被告***、李社民按期履行,原告***硕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如被告***、李社民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硕陶瓷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265480元(扣除已偿还部分)向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河南宝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其他双方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641元,保全费1847元,保全保险费796元,共计5284元,由原告***硕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朱绍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