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2628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鑫苑西路**院**楼****,社会统一代码:91410105070095201N。
法定代表人:李社民。
原告***诉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振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