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浪窝口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4213号
原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北新西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林炜,公司经理。
被告:**浪窝口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浪窝口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奇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