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52号
申请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5462334H。
法定代表人:林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11层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5759254L。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经理。
申请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427508.6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桂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