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305号
申请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5462334H。
法定代表人:林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11层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5759254L。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经理。
申请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有的价值9427508.6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427508.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