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2民初2780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
被申请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817055104H,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0元,期限一年。
二、如无存款或者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者扣留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收入,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期限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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