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5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翼飞,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生,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大石涧水源工程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东宋镇上宋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伟,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县大石涧水源工程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3元,减半收取11346.5元,由上诉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洪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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