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8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强林。
***与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8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43275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6月21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在执行中我院发现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我院已向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往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工程款43824元,待工程款到账后由申请人领取,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依法委托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惩戒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林予以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王强林,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275元,执行费549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睿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贺耀彩
审判员  郭朝武
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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