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盛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7407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盛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盛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海  娟 审判员 焦  新  慧 审判员 秦  世  飞
书记员 支尚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