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25民初4243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盛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盛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忠,原、被告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向被告供应工程材料,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方的原告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履行地为原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驳回被告河南盛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盛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娄季林
书记员 闫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