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执2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男,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S102交汇处西南角郑州台湾科技园。
关于**中申请执行河南***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豫07民终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路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中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27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柳 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