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濮阳申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304号
原告: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中德产业园31幢401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芳,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喜鸽,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濮上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召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申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申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