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树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611民初58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告:曲树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告:***,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树军、***、***、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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