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62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宏腾路万基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贺军超。
原告***诉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拖欠的工程工资15000元及利息(以1500以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借贷款利息的方式结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原告与2020年6月份跟随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在许昌市青梅路江山花园××号楼施工,于同年10月份工程结束,工资一直未及时结算。2020年12月7日项目经理***才把工资核算清楚,并当天支付一万元后还差欠三万元整。后在2021年2月10日和2021年3月1日分别支付了一万和五千元,还剩一万五千元工资一直拖欠至今不予支付,被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日常生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目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羁押地不详,本案民事纠纷因疫情管控等客观原因无法开庭审理,故原告***可自被告***恢复人身自由或其所在的羁押场所具备开庭条件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佘萌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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