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记周、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4640号
原告:康记周,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会,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系周口市川汇区金海办事处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881125。
法定代表人:贺军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甲,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森、任翌,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康记周诉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2022年6月29日,原告康记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记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记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康记周负担。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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