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365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益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浦江路与韶山路交叉口商业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壁益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