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808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8811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