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

**、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等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6民初974号
原告:**,黎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黎城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某。
被告: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41058109289758X1。
法定代表人:闫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省屯留县人。
原告**与被告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黎城县农业农村局、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土地经营损失6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3000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三被告决定对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在未依法对原告土地进行补偿的前提下,三被告对原告经营的土地进行了改造。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的土地已经失去耕种价值,无法耕种,要达到改造以前的土地水平至少需要两年时间。为维护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长期性、战略性举措,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求。被告黎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改善本县区农田基本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安排资金对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500多亩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被告黎城县农业农村局的该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关于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所涉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调整,产生纠纷应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综上,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张  永  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段慧玲
书 记 员     王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