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

**、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2民初322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被告:***,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市湛河区。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润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雯
书 记 员 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