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1民初3564号
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城郊乡花园村东100米。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洪河沿街44号。
被告***,男,汉族,住杞县。
被告**中,男,汉族,住杞县。
被告***(又名**),汉族,住杞县。
被告翟言帅,男,汉族,住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言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1元,减半收取15400.5元,由原告杞县鑫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