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950号
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金明大道西侧郑杞连线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C0B40W。
法定代表人:李**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宽宽,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洪河沿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7840059B。
法定代表人:孟大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5.57元,减半收取3457.79元,由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清河
审 判 员 邓 娜
审 判 员 陆春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