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安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340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河南安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佛阁寺镇梅楼村委李寨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前进。
第三人,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建设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安鹏。
原告***诉被告河南安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河南安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列法人李前进亦不是被告河南安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