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蔡县安邦商砼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399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新蔡县安邦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前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大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蔡县安邦商砼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蔡县安邦商砼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