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诉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执保274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
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诉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155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1039.8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王建国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