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与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15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诉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负担。
审 判 长 王 潇 人民陪审员 邱 晔 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
书 记 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