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657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96号2单元15层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8567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鑫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