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3059号
申请人:新乡市高新区启明社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咨询部,住所地启明社区星区11号楼1单元。
经营者:***,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产业集聚区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兰恩兵。
新乡市高新区启明社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咨询部诉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高新区启明社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咨询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3979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账号为16×××87。申请人新乡市高新区启明社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咨询部已向法院提供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199410704132019000002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对其诉讼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高新区启明社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咨询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3979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账号为16×××8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