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抗3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恩兵,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科隆大道519号。
负责人:闫海峰。
原审被告: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产业集聚区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闫海峰。
申诉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兰恩兵、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3883号民事判决,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监[2021]4100000039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判决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抒
审判员 曹松志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