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2898号原告:郑州润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庄新区3号楼912号。法定代表人:王绍军。委托诉讼代人:段伟涛、马铭静,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产业集聚区工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闫海峰。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法定代表人:冯娴。原告郑州润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润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计1759元,由原告郑州润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申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