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义务
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声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11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骅,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菲,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丙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锋,河南云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勾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8.66元,减半收取计4909.33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焦俊艳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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