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334号 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双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71109735。 法定代表人:崔巅峰。 委托代理人:***、***,河南***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9411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23元,由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