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东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302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东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072714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装修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