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1091号
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白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鸽,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381房。
法定代表人:聂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青,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58元,由原告郑州市东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