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栾川颐年健康养生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4财保73号
申请人: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490137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栾川颐年健康养生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庙子镇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MA3X84TE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栾川颐年健康养生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栾川县庙子镇龙峪湾栾川县颐年健康养生园度假酒店1号楼1、2、3、4、5层(土地使用证号:*(2019)栾川不动产权0000740号、(2019)栾川不动产权0000630号,面积6075.99平方米)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栾川颐年健康养生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千村季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售房款停止给付被申请人栾川颐年健康养生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栾川颐年健康养生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栾川县庙子镇龙峪湾栾川县颐年健康养生园度假酒店1号楼1、2、3、4、5层(土地使用证号:*(2019)栾川不动产权0000740号、(2019)栾川不动产权0000630号,面积6075.9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栾川颐年健康养生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千村季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售房款予以冻结(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