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3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峰,系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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