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栾川城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4民初432号
原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81094901378H。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梅梅,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城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钼都路环保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083477356R。
法定代表人:贾玉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城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保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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