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47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丽,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国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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