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490137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新房华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7J00P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华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32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新房华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中新房华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鸾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5日、2022年11月14日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现被执行人中新房华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余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
三、2022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线索。
2022年8月8日,向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五、2022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2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