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002民初662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智慧大道以东许都路以南永丰新城国际1幢东起2**1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吊车租赁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8年5月30日最后一次付款起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止);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元月间,被告租用原告吊车施工,总款35000元,原告履行完毕后,被告***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分三次支付了25000元整,剩余10000元整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于2022年7月诉至贵院,经庭前口头调解,***承诺2022年9月25日之前付完,之后又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无奈诉至贵院,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公司确实欠原告租赁费,原来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但是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请原告支付时间上给一定的让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元;
二、被告***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前一次性将10000元租赁费支付给原告***,若被告***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则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