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018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红庙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