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3民初8957号
原告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豫门窗)与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郑州市第十八中学(以下简称十八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现、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被告郑州市第十八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现代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原告及被告现代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中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原告提供了涉案工程已经安装完成的证据,且被告现代公司已经收到十八中学总工程款的85%,另被告现代公司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综上,被告现代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合同暂定价的85%(734,65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00元,剩余334,655元被告现代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现代公司支付334,6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其可在与原告决算时进行解决。关于原告诉请二被告对原告所承包工程进行决算的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十八中学支付工程款334,655元的问题,因被告十八中学不是原告主张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故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基于原、被告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2日,原告冠豫门窗与被告现代公司签订《门窗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郑州市郑航北路北、碧云路西的十八中学迁建工程;分包工作内容为图纸范围内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和保修期的保修工作,并确保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原材料检测报验合格、门窗气密性检测、负责门窗专业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合同造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门窗工程量合计约2010㎡工程量以最终决算为准,合同总造价约864,300元,分包合同中固定平方430元单价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兑换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做出调整。结算及付款方法为据实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合同内施工项目全部完工,满足验收条件,在现代公司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三个工作日内,现代公司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5%;决算结束后支付至最终工程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两年无息结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被告十八中学与被告现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价款为190,151,21.24元,被告十八中学已经支付161,628,53.04元,支付比例为85%。
3、原告提供盖有郑州市第十八中学迁建项目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由原告承包十八中学项目男生宿舍楼、教职工及女生宿舍楼门窗工程已按照要求完成,此次甲方所检查的问题已经检修完成,后续门窗质量问题,在原告维修范围内仍由原告继续负责维修。
一、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34,655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收取3160元,保全费2193元,由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玉雪
书记员 周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