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8民初320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刘建,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城关南山头塑料厂家属院门牌号454-136(原告诉称)。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街道(原告诉称)。
被告:河南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综合楼号楼1-4号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36344Q。
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218873934。
法定代表人:藏立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刘建、***、河南科建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被告刘建现在的详细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刘建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新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