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保1665号
申请人: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州市冠豫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89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65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