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693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规划乐民路交叉口东北侧都市金座1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常迎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