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858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规划乐民路交叉口东北侧都市金座1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常迎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