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845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三辰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常迎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吴英杰